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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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月17日电(记者吴)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发布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各省(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居民除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所有销售用电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将从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企业自备电厂(包括余热、压力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随意减免征收。
标题:可再生能源基金征收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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