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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全球名企网作者:卢子班更新时间:2020-09-09 17:34:0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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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教[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提高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提高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和教育部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改进计划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提高现代职业教育质量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指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职责明确、管理规范、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点,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内容。现阶段的主要支持:

(1)支持各地建立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职院校人均资助体系,引导高职教育创新发展。

(2)支持各地改建和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及其他配套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人均经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职教师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高职院校设置兼职教师,优化教师结构。

(四)支持与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方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有关计划和年度重点工作确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子法分配。分布因素包括各省职业教育学生人数、专职教师人数、人均可支配财力、人均经费水平、办学基本条件相关指标、办学质量、改革创新和努力程度。各因子的数据主要通过相关统计数据和各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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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如果未在期限内提交,将相应扣减相关分布因子的分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二)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经费安排,绩效目标应明确、具体、可考核。

(3)省级财政安排的促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的统计及相应的预算文件。

第七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财政部会同教育部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八条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90天内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省。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包括提前下达的预算数)后,应在30日内根据预算水平合理、及时地下达预算,并抄送本地区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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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九条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应加强省级统筹,注重投入效益,结合本地区年度职业教育的重点工作,防止项目过于分散,向农村、边远地区、民族贫困地区和主要经济带等区域经济重点发展地区倾斜,向现代农业急需的专业倾斜。 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国家,以及专业技术技能的积累和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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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具体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蔡羽[2015]163号)的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加强统筹管理,合理配置专项资金。省级以下教育、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严禁超标准建设和豪华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当年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财政部、教育部应当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要求,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预算监督的结果是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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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债、付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营运资金或管理资金。对挤占、挪用、虚列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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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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