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中证协正筹备“先行赔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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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报报道称,保荐机构有意为ipo欺诈行为“买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准备发布相关细则。目前,部分试点券商已率先与ipo企业签订协议,要求控股股东董、及其间接持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提前支付”的制度安排并不是最终的法律责任认定。换言之,中国证监会决定的行政处罚结果可能包括发行人、保荐机构甚至会计师事务所。“先付费”的承诺并不意味着主办机构将承担主要责任。
曾经骇人听闻的“万福盛科(报价300268,买入)”欺诈案,最终由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投资者赔偿专项基金解决,但现在这种“先付后追”的方式将在ipo中全面推广。也就是说,经纪人首先向合格投资者支付报酬,然后通过法律途径向发行人虚假陈述事件的主要责任方以及其他连带责任方追偿。
据了解,在过去,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追回投资者带来的重大欺诈花费了很长时间,证明是困难的。早在2013年,中国证监会就希望推进“提前支付”的制度安排,以保护中小投资者免受虚假发行造成的损失。但是,这种“提前支付”的制度安排只是提前了投资者的补偿时间,并没有改变最终的责任认定。虽然保荐机构提前支付,但最终责任取决于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每一个ipo欺诈企业中,中介机构的参与程度是不同的,最终可能不承担责任,也可能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责任。
知情人士认为,发行人是欺诈的第一责任人,其次是董、,然后是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目前,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正在制定预付款制度的特别规则,对预付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具体规则进行规定。
目前,对“预付款”的制度安排至少有五种误解:1 .错误地认为“预付款”是欺诈的第一责任人的主办机构。2.误以为预付款协议已经签订,预付款一定会生效。3.错误地认为所有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都应该信任他们在经纪人指定的席位上的股份。4.误认为一旦立案,控股股东董、必须将股权质押给保荐机构。5.误认为预付款协议是标准格式的合同。
标题:证监会中证协正筹备“先行赔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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