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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医院篡改病历,配合郴州市医学会修订医疗事故鉴定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0-06-11 11:35:01阅读:

本篇文章3121字,读完约8分钟

2016年4月13日,我妻子根据医生的建议,进入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常规胎儿检查。门诊医生被诊断为先兆分娩。根据医生的建议,我们进入医院的妇产科进行分娩。2016年4月16日08: 30,医务人员对我妻子进行了人工破膜手术。2016年4月17日16时03分,我妻子生下一名女婴(李希言)。医院里有严重的不负责任的情况。2016年4月18日,李希言的奶奶发现李希言抽搐。抱着李希言,她去医院问值班医生。医生说穿太多衣服是正常的。19日清晨,李脸色发青,全身抽搐。李的奶奶抱着李去问值班护士。值班护士也说她穿了太多衣服。李的奶奶说每个人都快死了。你还说她穿了太多衣服。因此,她和值班护士吵架了。他们还打电话给李奶奶,让她小声一点,以免影响其他病人。后来,我在凌晨2点左右赶到医院去赚钱并写一份清单。我带女儿李希言去做了CT检查。检查结果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转到新生儿科治疗。由于医务人员对患者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和态度,李希言的病情被直接延误,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医院也尽力掩盖真相,拒绝承认。2016年4月19日03: 28,我女儿因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被转到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我女儿被诊断患有一系列疾病,包括败血症、肺炎和颅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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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分娩记录中的失血总量为100毫升,而出院记录中的失血总量为300毫升,前后记录的数据不同。首先,根据案件记录的出血量与案件记录的出血量之间的差异,我怀疑在我女儿发病后,相关医务人员篡改了案件。其次,在护理记录中,医护人员使用了药物“卡前列甲酯栓”来治疗我妻子的产后止血。当时,医务人员还告诉我,我的妻子在分娩时流了很多血。因此,我认为出血量是300毫升,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结合医务人员亲口告诉我的情况,她在分娩时使用了胎头吸引器,但这并没有写进医生的医嘱。分娩时记录的出血量为100毫升,已经过修改。医务人员在这里修改了病例,以掩盖我女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她使用胎头吸引器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使用胎头吸引器容易造成产妇大出血,相关医务人员对该处做了修改,前后记录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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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劳动时间是8小时23分钟,这也是错误的。劳动开始时间为2016年4月16日7: 50,劳动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17日16: 13。4月16日8: 30,医院为我妻子做了人工破膜手术。从医学上讲,在胎膜破裂后,她进入了第一产程。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人工破膜和我女儿的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理由相信这里的医疗记录被篡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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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医学会于2016年8月5日颁发了郴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2016年第35号)。结论是三级和三级医疗事故是由医生的轻微责任造成的。我在2016年8月29日之后(25天)才收到的评估报告显示,我不接受郴州市医学会的评估结论,原因如下:评估文件中的“分析意见”不明确,评估结论不可信。贵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对此次医疗事故负连带全部责任。原因如下: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医院篡改病历,配合郴州市医学会修订医疗事故鉴定

1.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规范和医疗卫生管理公约。

1.贵阳县第一人民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未将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和可预见的二次疾病告知患者,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法定告知义务。

2.在医疗过程中,医院给我妻子做了人工破膜手术。在膜破裂12小时后,医生没有开抗生素。破裂24小时后,医生没有进行任何治疗。在没有抗生素的情况下人工破膜12小时,在没有任何特殊治疗的情况下人工破膜24小时,违反了产科指南(这一证据构成了医疗事故)

第二,“分析意见”不全面。

1.产前患者积极配合医院的各项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高屏、无创等)。),所有检查结果均未发现症状。请问:医疗方面对此次医疗事故负有轻微责任,谁将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受影响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有必要按照医生的建议进行一系列产前检查?

2.“分析意见”没有解释败血症的原因。

3.“分析意见”并没有详细说明蛛网膜下腔出血,只是淡淡地说这是一种常见的并发症。扪心自问:每个新生儿出生时都有蛛网膜下腔出血吗?有必要进行产前检查吗?

4.医院有义务在评估中提供准确完整的病例数据和记录,但“分析意见”表明“医生没有充分考虑人工破膜后分娩期间可能感染的后果,没有采取预防感染的措施,与儿童疾病的发展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为违反了被描述为“医疗考虑不足”的医疗行为没有解释为什么这部电影被打破了。它既不严谨也不科学。

5.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分类标准,该结论应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根据湖南省儿童医院的诊断报告,短音刺激左右耳的幅度分别为120分贝,左右耳的波形分化差,幅度平坦。完全丧失听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分类标准,省级儿童医院和湘雅附件一出具的听力检查报告应认定为二级医疗事故。从评估结果公布到我收到这份报告(25天),我认为贵阳县第一人民医院的工作人员与郴州市医疗鉴定办公室合作伪造了评估结果。该评估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无论是否有人干预,也无论专家评估技术是否存在问题。郴州市医学会的评价明显不当或错误,不严谨、不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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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为什么收费单上有18元的巨细胞检查费,却没有相关的检查报告?耳声发射检查包括在病历和医嘱单中。为什么没有相关的检查报告?

7.在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用胎头吸引器接生了我的妻子。然而,医院拒绝承认使用了胎头吸引器。婴儿出生时,医务人员走出产房告诉我们的家人。是她捏了捏肚子,用胎儿头吸引器把婴儿拉了出来。医务人员使用胎头吸引器用力撕裂婴儿的头部是错误的。这种行为很容易造成新生儿的产伤和蛛网膜下腔出血。然而,医务人员并没有将胎头吸引器写入医嘱,这违反了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让人怀疑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是故意隐瞒了什么。(宫内缺氧和助产是导致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李希言出生时的指征显示无宫内缺氧,故在CT报告中合并蛛网膜下腔出血时,仅医生使用胎头吸引器。

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医院篡改病历,配合郴州市医学会修订医疗事故鉴定

8.2016年4月19日头部CT报告中的检查报告称考虑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当CT报告出来时,我把它拿给了医生。医生看了CT报告,说这个报告不能给你的家人。我们医院会接受的。然而,医生在4月20日他被转到医院时给了我们一份CT报告,但是检查报告的陈述被更改为考虑到一点蛛网膜下腔出血。(病历上有修改的痕迹)

9.交货记录的总长度是8小时,这是错误的。4月16日上午8点人工破膜后,她进入第一产程。交付于4月17日下午16: 13完成,总持续时间超过30小时,可能会有修改。

10.郴州市医学会和湖南省医学会在4个等级上有不同的评价结果。郴州市医学会被评为三级、三级事故,湖南省医学会被评为二级、四级事故。

请问郴州市医学会,双耳听力完全丧失是轻度残疾吗?这是三级和三级医疗事故吗?(若有,指的是哪项医疗意外治疗条例?).检查所有的产前检查可以吗?在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分娩的过程中,受伤的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医务人员因严重的操作失误而造成的事故,医务人员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所述,贵阳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医疗护理标准和公约,造成李希言身体伤害。李希言与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相关案例存在不一致和数据错误,与李希言医疗事故的后果直接相关。这是巧合吗?还是医方相关医务人员故意修改了案例?事故发生后,造成事故的医生没有出来与他对质。另外,贵阳县第一人民医院态度不好。工作人员还说,医院里一个人的死亡赔偿最多超过20万元。其他事故造成的死亡赔偿确实很高。我不知道他们想说什么。他们是想告诉我在医院杀人不违法吗?在这个法制社会里,原因是什么?我如何保护我的权利?

标题: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民医院篡改病历,配合郴州市医学会修订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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